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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7-09-21 09:29:1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基本载体。是教师授课,学生学习和掌握知识的重要工具。搞好教材建设工作,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做好学院教材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统招专科教材的选用及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三条  教务处教学建设科负责对教材选用、编写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组织教材编写的立项。
3.组织教材的选用。
4.组织推荐优秀教材。
5.组织评价选用教材的质量。


第三章 教材建设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教材建设规划包括教材的选用规划及教材的编写规划。

第五条 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1.选优原则。优秀教材包括规划教材、获奖教材、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教材以及特色教材。优秀教材选用比例应逐年提高。
2.选新原则。新教材是指近三年出版的教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教材的选用比例要逐年提高。

第六条 教材编写的基本原则。

1.重点建设适合我院教学实际、符合我院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能体现我院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的教材及实践指导书。

2.重点支持师资力量比较强,教学和科研水平比较高的系(部)或教研室的需要。

3.重点满足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和各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建设的需要。

4.编写新教材须有针对性,考虑教学急需、国内尚无或版本缺乏适用性的教材,考虑本专业的特殊要求和填补学科专业教材建设的空白等。

5.新教材的编写必须在充分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教材内容和体系等方面进行一定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制定教材建设规划的程序(我院实际暂不实行)。

1.教务处会每2-3年组织一次教材建设规划的申报工作,并确定该时期内教材建设的具体目标和意见。

2.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需要,编写教材建设规划,包括教材的选用及编写规划。

3.教务处审核各教学单位教材建设规划,并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4.教务处会根据该时期教材建设的具体目标和意见进行审议,通过的即列入“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 教材的选用
 
第八条 教材的选用原则。

1.为保证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要贯彻选用比编写更重要的原则,确保高水平的教材进入课堂,使高质量的新版优秀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提高教材的优选率。

2.要按照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上适用性等标准认真选用适合我院实际的教材。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直接向学生销售教材。

3.按选优和选新相结合的原则选用教材。优秀教材包括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教材;新教材是指近三年出版的教材。优秀教材选用比例要达到30%,新教材选用比例要达到70%。

4.选用各类教材,应符合我院有关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适应教学需要,实践证明是比较优秀的教材。

6.一门课程原则上只允许选用一种教材,首次使用的教材要谨慎选用。

7.教材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负责选用,各单位不得选用非本单位负责的课程教材。

8.“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使用教育部指定教材。

9. 基础课的教材要和教务处协调共同征订教材。

第九条 教材的选用程序。

教材选用要求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程序办理,逐级申报,逐级审批。我院教材选用程序如下:

1.各系依据教材选用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整、准确填报拟选教材的相关信息。

2.各教学单位将填报过的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选用教材明细表”报教务处审核并汇总,交分管教学院长审定后报学院统一订购;教务处对分管教学院长审定的选用教材进行备案。

3.选用教材一经确定,各教学单位不得无故更改。

第十条 教学辅助资料的选用。

各教学单位原则上不得选用教学辅助资料,为保证教学需要,对于应用性及操作性较强的课程,经审批允许配备相应的实践教学指导书。

1.公开出版的实践教学指导书须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主任认可、教务处处长审核,交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方可选用。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私自选用,更不可擅自向学生出售。

2.非公开出版的实践教学指导书、内部讲义、习题集、案例等资料须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主任认可、教务处处长审核,交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方可编写及选用。资料按规定要求编写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样稿,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印刷。

3.对一些需配备教学辅助资料的课程,可由教师向学生推荐教学辅助资料参考书目,由学生自行选购。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选用教材质量评价制度和教材质量信息反馈体系,加强教材质量跟踪,每学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教材适用性问卷调查,全面掌握各门课程教材适用状况,及时对不适用教材进行更换,保证教材使用质量。


第五章 教材编写的立项

第十二条 教务处会对列入“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中的教材编写项目进行咨询与指导,督促落实教材编写规划。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推荐具有相关学科领域教学经验的教师、专业带头人等参加出版社规划教材的立项。对于出版社立项的规划教材的编写,学院将优先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学院支持教材的编写工作。为充分调动教师编写优质、特色教材的积极性,学院在成果奖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评等方面把教材编写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五条 为保证教材编写的质量,要求主编在编写教材的当年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技术职务,具有讲师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主编的,须有两名副教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推荐;并有本学科三年以上教学经验,担任本课程两次以上主讲工作,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治学态度严谨;参编人员应有系统讲授本课程1次以上的教学经验。

第十六条 教材立项的审批程序。

1.主编教师提交“许昌陶瓷职业学院编写教材立项申请表”及较详尽的拟编教材大纲,同时提交拟编写教材在校内使用过的讲义或不少于三分之一章节的样稿。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查立项材料后报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然后报院长审批。同时确定立项教材的资助方式。

2.与外单位合编、预在我院使用的教材,由参编人按以上要求提出申请(附预使用系(部)的证明),经审批后才能参与编写。

第十七条 立项教材将得到学院的资助,主要采取有以下三种方式。

1.全额资助:即教材出版发行后,学校一次性足额支付作者编写稿酬,教材出版权归学院所有,并由学院全权负责其出版、印刷、定价及发行工作,作者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将书稿转让他人出版(合同另签)。

2.差额资助:即学院无偿拨付部分资金资助其立项教材的出版发行,并对资助教材的出版、印刷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但学院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优先选用,学院选用教材时进行公平合理的限价。 

3.选用资助:即学院资金不直接介入,立项教材的出版、印刷等所需费用均由立项人自行支付,但学院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优先选用,学院选用教材时进行公平合理的限价。

第十八条 凡未列入“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材编写规划”的教材,一般不予立项,特殊情况需补充立项的教材,须在申报立项时间之前提交详细的补充立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补充立项的教材数量。
第二十条 凡未经立项而自行出版的教材,学院不予选用。


第六章 立项教材的编写

第二十一条  通过教材立项审批程序的教材即可进行编写。

第二十二条  教材编写的具体要求。

1.要根据适用该教材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具体要求组织编写。

2.实行主编负责制。教材编写应在主编主持下进行,主编负责全书统稿,并对教材编写的全部工作和质量负责。教材编写应遵循先进性、适用性、系统性、理论性的原则。

3.教材的编写要坚持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强调精益求精,反对粗制滥造,反对内容陈旧、雷同、质量不高、低水平教材的抄袭和重复编写;倡导改革精神,树立精品意识。

4.应根据“许昌陶瓷职业学院编写教材立项申请表”中的编写计划按时、高质量完成编写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一般应提前三个月由主编教师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批后才能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5.编写完成的教材须由学院聘请专家进行审稿,通过后才能付诸印刷。质量不合格的书稿将不予出版发行,并且不计稿酬。出现原则性错误的,追究主编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6.教材一经审定通过,由学院资产管理处组织出版、发行。在出版过程中,要对教材的编校、装帧、纸张、印刷、定价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教材的出版质量。

第七章  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选用教材质量评价制度和教材质量信息反馈体系,采用教材使用者(教师和学生)及专家对选用教材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加强教材质量跟踪,每学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教材适用性问卷调查,全面掌握各门课程教材适用状况,对不适用教材及时进行更换,保证教材使用质量。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将每学年下发教材评价通知、《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材选用质量评价表》(教师用)及《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材选用质量评价表》(学生用)。各系(部、中心)向各课程教师进行教材适用性问卷调查,并随即选择学生进行所用教材的质量评价,学生数量应不少于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总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每学年聘请专家对各课程所使用教材进行质量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中心)必须以评价结果为指导做好教材的更新、替换工作,经评价适用性差的教材,以后不得继续选用;对评价结论有争议的教材,由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裁定是否继续选用。新选用教材第一次使用结束后,必须进行教材质量评价。院内自编教材每次使用结束后,由编者所在单位进行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教材评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定期对各教学单位选用教材情况进行评价和检查,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材评价工作情况汇总表》,并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以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