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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2017-09-21 09:48:35   点击:

    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院具体要求,制定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和校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师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并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二)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活动和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程序。

  (三)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四)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第三条 本院教师要自觉接受学院和本系部有关学术规范的监督检查,每年如实汇报各项学术成果,不得有虚假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或学位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其出处未做标明,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其行为由系学术委员会或系学术委员会委托更高级别学术机构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根据系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对当事人处理结果的决定。

第五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