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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2019-12-19 17:48:3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负责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学校统一领导,各学院(部、处、室、馆、中心)全面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基本原则,实行“消防自管、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及在我校居住、工作和生活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责任

第四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管理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其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火委员会,防火委员会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在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每年度与校内各部门签订《防火安全目标责任书》;

(三)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四)积极为校党委、校行政当好参谋,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五)组织检查各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各单位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有火灾隐患的单位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六)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消防设施;

(七)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八)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保卫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设立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组织检查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做好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的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对学校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行政正职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防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对本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要进行登记建档,需要维修或更换的及时报告;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工程规模、性质须报学校保卫处或市消防机构审批备案;

(九) 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十)支持、配合学校保卫处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学校保卫处;

(十一)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积极疏散人员和抢救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十二)协助有关消防安全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失效及时维修或报告,要确保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部门(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防火部门(部位):

(一)院办、总务处、保卫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

(二)学校网络中心、广播站、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网络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单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我校具体防火重点部门(部位)见附件1。

第十二条  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的使用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的单位,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学校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保卫处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本单位管辖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经批准后,按批准图纸施工。竣工后,由消防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部门审批、验收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各组织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禁止在学校区域内搭建易燃建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工棚时,必须经保卫处许可才能动工搭建,不用时应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通道、地下室、楼梯间、门厅内、实验室、办公室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九条  用于学生宿舍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生产车间和实验室内不准人员住宿。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使用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校内任何类型的学生宿舍和教工集体宿舍、教室、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电褥等电热器具;禁止在宿舍楼内烧水做饭,私自乱拉电线、乱安插销、乱接电器;禁止在楼内焚烧废纸和其他废旧物品;严禁在宿舍内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门窗、阳台及消防通道内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并持证上岗。做到24小时值班,消防控制室不得存放与其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建立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严格明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供电部门应根据供电安全及消防安全规范要求,负责对全校供电用电安全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新调入人员和雇请的临时人员,必须进行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对于电工、电焊工、喷漆等特殊专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严禁无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出租部门应与租赁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  被确立为防火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制定防火、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坚持每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消防档案。

第三十条  各部门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值班人员必须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三知”(即:知防火知识,知灭火常识,知火警电话)和“四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自救)。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代表学校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督促检查,重点部门每月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部门防火检查的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消防安全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实行自查、自纠和零报告制度,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得拖延,要将每月检查情况报保卫处,月报作为年底安全考评的重要依据。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见附件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学生宿舍、学生餐厅、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人员或责任单位整改: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第三十七条  对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整改,对保卫处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不得拒签,部门无能力整改的要及时向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回执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卫处应结合实际制定学校灭火应急预案。校内各重点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灭火、应急预案。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包括: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程序及措施;

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各部门必须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

(一)每学年至少组织师生员工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和开展一次消防逃生灭火演练;

(二)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要针对学生宿舍安全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或持证上岗。

 
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校内的消防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消防给水系统、排烟设备、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等固定的消防设备及照明设备,统称为消防设施;灭火器等移动消防器材和工具为消防器材。

 第四十二条  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通风的位置,注意防潮;消防器材、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登记造册,不得损坏;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保卫处补充、更换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  灭火器的维修每年进行一次,各使用部门要将本单位各科室的灭火器统一集中后,由保卫处负责维修,维修好的灭火器由使用单位、保卫处、维修公司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建筑物内的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箱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保障和维修。各建筑物内的消防供水阀门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关闭。

第四十五条  凡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使用部门要设立专人值班管理,管理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后,持证上岗,确保监控值班室24小时值班,发现故障要及时处理或报保卫处维修。

 
第七章  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组建学校的教职工义务消防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各部门应抽调人员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以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全体人员及各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员、楼管员、保安人员组成。其人员消防器材的配备及业务学习、技能培训等,由保卫处统一组织。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消防档案由保卫处管理,各部门均要建立本部门的消防档案。重点部门应将消防档案资料制作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保卫处存档。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内容要详实,有必要图表,并及时更新。

第四十九条  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部门(部位)、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在建工程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负责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管理机构、保卫处要求填发的各种文书;

(二)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四)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及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五)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维护保养记录,更换物品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考核评比内容,并对消防安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或不履行《许昌陶瓷职业学院防火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学校可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对保卫处下发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签字或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不得参评先进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得参评先进工作者。发生火灾的部门视情况扣发单位或个人文明奖。

第五十三条  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部门,除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外,学校可对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附件:1.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
https://www.xccvc.com/uploadfile/2019/1219/20191219060447211.doc
2.校内各建筑物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部门明细表https://www.xccvc.com/uploadfile/2019/1219/201912190607003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