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章程(最新修订版)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许昌陶瓷职业学院,英文译名:Xuch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eramic,学校互联网域名:http://www.xccvc.com/
第三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禹州市药城路与大学路交叉口东南角。
第四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是河南省民政厅;
第六条 办学方根本任务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定位:学校依托许昌钧瓷资源优势办学育人,坚持以陶瓷为特色,以文化创意为主导,以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两翼的专业结构布局,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陶瓷行业科技进步,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打造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的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办学层次: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第十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积极开展成人继续教育,承担职业培训等社会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河南兰天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
(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学校董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查阅学校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状况。
(五)对校长、副校长人选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保证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教职工董事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据相关规定,选聘校长、副校长,决定对校长、副校长、财务部门主管的使用和任免。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代表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修改学校章程;
(2)聘任、解聘校长;
(3)审核批准学校预算、决算;
(4)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其他事项的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学校教职工代表构成,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等决策机构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校资产。
(七)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若干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副校长、校长助理等。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召集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建立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中共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和纪检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面向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四十三条 专业设置:面向陶瓷产业设置涵盖设计研发、工艺制作、产品营销、文化旅游等优势特色专业(群)。围绕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开设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财经商贸等专业大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自主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计划,自主选用教材。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研科研机构,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学术交流。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或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过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学历证书。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聘用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教龄、工龄计算和其他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五十二条 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为受聘教职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认真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工会。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招生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录取程序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六十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等困难学生救济机制。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2000万元。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性质:学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经济独立核算。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学费等事业收入、合法经营收入、财政专项拨付、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有资质的财会人员,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七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与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汇报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七十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八十条 学校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学校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八十一条 学校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偿还其它债务。
剩余财产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予以修改。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为: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