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 信息公开 >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

2023-10-25 09:43: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体现因材施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学校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高等教育严肃性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转学、转专业管理。


第二章  转  学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确需转学,无法在我校完成学业,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从我校转出。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出我校:

(一)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的;

(二)学生因有本条第(一)项以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

(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第六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录取学校学习,在录取时的高考分数达到当年我校在其生源地省份的相应录取批次招生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且满足我校相应招生录取要求,转入我校更有利于其发挥学习专长,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应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入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为不能继续学习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通过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入学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七)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九)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转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出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经学院、学生处审核和集体研究并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学生处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院长签批转出。

(二)学生申请转入学校的,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转学申请表、由转学学生所在学校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学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学籍注册信息页、转学学期成绩的学习成绩单、转学学生在所在学校的表现材料及确需转学的证明材料:学生因病转学,须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所在地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确认;学生因特殊困难转学,须提供经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转出学校须出具红头报告,说明转学理由。

符合转学至我校相应专业成绩条件的,经转入学院考察集体研究确定拟同意接收,报学生处研究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校长签批转入。

对不同意转学的,可书面回复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告知学生,并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工作。

跨省(市)转学的,经转出或转入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完成后,学生处将学生转学情况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办理转学工作须接受河南省教育厅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校内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法学以外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休学创业和入伍期满退役复学的学生可优先申请转专业;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四)其他确需转专业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入学三学期以上的;

(三)学生高考时科类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专业科类要求的,高考改革省份为高考时选科科目要求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对选考科目要求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和支撑材料。

(二)所在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审查,符合转出条件规定的,在学院予以公示3日。

(三)接收学院考核。拟接收学院依据专业特点,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潜质潜能,并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并公示3日。

(四)公示及审定。学生处审核接收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公示5日。

(五)学籍变更。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籍管理科统一进行学籍变更。

各学院应制定转出和接收转专业的《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后向全体学生公布后施行。

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须按原人才培养方案参加所有学习活动。

第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申请转学或转专业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