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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2-08-31 09:46: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全校和本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协助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人是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加强国家奖学金的政策宣传。通过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学风、班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认真组织评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我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不再享受校内奖学金(但保留荣誉)。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流程: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及原则评定,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拟奖励名单,并将初审结果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将本学院国家奖学金拟奖励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

(三)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将评审结果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在我校评审阶段,对于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的、申请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资格,相应名额作废,该名额将分配给其他学院使用。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我校收到上级拨款后,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各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