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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22-08-31 09:56: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职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分别具体负责全校和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协助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和按期发放工作,对国家助学金分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人是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是所带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班长(团支部书记)是所在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一)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加强国家助学金的政策宣传,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感恩教育,鼓励、支持、安排他们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学风、班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认真组织评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教育和督促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坚决制止国家助学金评审不公、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不负责任现象以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

(三)班级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对本班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应在辅导员指导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组织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在评定过程中杜绝弄虚作假、隐瞒套取、拉票误导、平均分配、截留挪用、个人化倾向严重等不良现象及蓄意扰乱评定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为每生每年2600元。

第八条  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到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贷款比例较高的学院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要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符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七)其他符合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流程:

(一)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要从家庭经济状况、在校综合表现等方面写出申请理由,本人签名;班级民主评议意见栏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填写班级民主评议情况并对班级民主评议负责;辅导员意见栏由辅导员填写推荐理由和班级评定情况,并承诺督促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学院意见栏由学院填写评审情况,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要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初步确定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将本学院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

(三)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资助信息录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同时按照规定,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我校收到上级拨款后,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资助资格,并视情况收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

(四)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者;

(五)将国家助学金“轮流坐庄”或改变使用用途者;

(六)因各种原因休学、离校、退学、转学者。

第十七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