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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2-08-31 10:13: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内资助的管理,提升服务意识,严格管控风险,确保校内资助资金足额提取和足额使用,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按照4%—6%的比例从学校当年事业收入(学费)中提取资助经费,民办高校应从学校当年事业收入(学费)中足额提取经费5%作为当年我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校内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

第三条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处室、学院部门领导同志为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校内资助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分别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资助工作。

第四条  不断完善校内各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校内资助经费计提标准和管理使用的程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确保校内资助资金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账目清晰。确保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现资助育人宗旨,应积极引导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立志成才。其适用范围是:

(一)本办法资助的学生,是指已录取到我校的正式注册学籍接受高职教育的在校学生;

(二)已享受国家助学金但缴学费仍然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三)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罹患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四)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五)勤工助学补助;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

(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减免学费、生活补助等;

(八)汇缴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包括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违约管理金、为毕业前提前还款的学生发放提前还款奖励、帮助无力偿还国家贷款的学生还本付息;

(九)其他形式的校内资助项目。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或会议纪要执行。


第四章  经费的审批和监管

第六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财务处审核,以打卡方式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资助经费。

第七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内资助申请、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进行监察,确保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合规合法,确保各项校内资助的评审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由财务处、学生处及各学院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资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

1.组织编报学生资助经费预算;

2.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组织相关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4.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编制学生资助经费决算;

5.设立校内资助台账,实行分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清晰。

(二)学生处

1.结合上级要求,组织制定并执行学校奖、贷、助、补、勤、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管理办法,并加强政策宣传;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学校审批;

4.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感恩、励志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5.组织对全年资助资金的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总结报告;

6.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情况;

7.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各类临时性事务的处理。

(三)各二级学院

1.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校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

2.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

4.按规定报送建议资助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

5.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感恩、励志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金。

第九条  各类资助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具体程序为:

1.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学院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年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4.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校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7.财务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资助学生名单发放资助资金;

8.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项资助的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每个校内资助项目在实施前需按资助项目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资助资金的发放由相关处室制表、初审,校资助管理中心会签,并按要求做好资助项目的记录,再经财务审核、校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原则上采用打卡的形式发放,确不能打卡的,采用现金发放,他人不得代签代领。资助资金采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原则上需在2周内签领完毕,未能及时领取的在发放表注明。资助资金签领完毕,发放表原件由财务处存档、复印件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一条  对违规及弄虚作假现象的处理

(一)学校对贫困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

(二)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还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由学校予以查处。 

(四)获得资助的贫困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视情节给予取消资助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