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同时为了规范我校校内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我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由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校内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分别具体负责全校和本学院的校内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协助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校内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对校内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条 校内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人是本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我校校内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我校校内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加强校内奖学金的政策宣传。通过校内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充分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学风、班风、校风,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内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根据校内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认真组织评审,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校内奖学金学生名单,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一等)、600元(二等)和300元(三等)3个档次。
第七条 根据许昌陶瓷职业学院下达的校内奖学金名额,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校内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学院下达校内奖学金名额指标。一等奖学金,参评在校生总数按学年成绩的前2%确定名额(四舍五入计算)。二等奖学金,参评在校生总数学年成绩的前5%名额(四舍五入计算)。三等奖学金,参评在校生总数学年成绩的前5%名额(四舍五入计算)。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占全班前15%,综合测评成绩占班级前15%;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为突出;
(六)在校期间,参加学院体质测试并达到良好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学年受过我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且处于处分期;
(二)发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的;
(三)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行为者;
(四)其他经我校和所在学院认定不符合评选综合奖学金条件的情况。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十二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之初,符合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递交书面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审核公示。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申请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报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最终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将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获奖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学生在申请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和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获得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由资助中心按照使用范围安排,按规定支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我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