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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2020-08-05 17:53:40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试过程管理,特制定《许昌陶瓷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第一条  凡能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课堂出勤、作业、实验等),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条  所在系应根据学生学籍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并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经系主任审定后于考试前—周内下达《取消考试资格通知书》;主讲教师要在该生的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第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交缓考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需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名单由所在系于考前通知主讲教师和学生,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四条  符合考试条件的学生须持考试证、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指定考场考试,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评定根据课程性质按百分制或五级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时间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含平时成绩。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系审核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但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补考与缓考
第十一条  补考
一、学生正常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缺考者,应给予补考机会。
二、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及无故缺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取消学期初补考资格。
三、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月内进行。由教务处制定统一补考时间,具体由系安排、组织和通知学生补考。参加补考的学生,根据补考日程安排,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准时参加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者,以后将不再另行安排补考。补考费用为20元/门。安排考试无故缺考者,补考费用30元/门
四、期初补考不合格者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期初补考者,将在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五、作结业处理一年内,学生若通过自学重修不合格课程,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一次该课程补考。补考费用为50元/门
第十二条  缓考
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特殊情况要求缓考的学生,应当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单》,经系主任审批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核备案。对事先未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的,将按无故缺考处理。
二、进行缓考的学生,缓考课程随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一起安排,不再安排其它考试时间。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十三条  开考前15分钟,考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四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衣着整齐。
第十五条  除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禁止使用各类通讯工具(如手机)或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等。
第十六条  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并将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放在靠走道的课桌的指定位置,以备核验。
第十七条  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第十八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在指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座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考生应当严格按照试卷要求在试卷或答题卡上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用涂改液。凡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第二十条  考生遇到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应当场答复;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当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第二十二条  考生离开考场时应当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子上,待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进行正常工作。监考教师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教师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  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该科考试资格,应当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等处分。
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
二、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教师查询者。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开始或继续答卷且不听劝阻者。
四、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随意走动者。
五、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者。
六、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有意在试卷上做标记者。
八、不按规定的书写工具答卷者(特殊要求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应当令其退出考场,当次考试科目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与该课程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纸条者。
二、抄袭他人答卷者。
三、传接、交换或互对答案者。
四、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透露试题答案且拒不听从监考教师警告者。
五、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六、考试中撕毁试卷或答卷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应当令其退出考场,当次考试科目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组织作弊者。
三、在考场内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损坏公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者。
四、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作弊者。
五、已构成考试作弊却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监考教师者。
第二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取消年度评先、评优、奖助学金资格;凡考试作弊的学生干部,经主管部门同意,撤消其干部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教学环节考试的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