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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2017-09-21 09:11:2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职业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2000]2号文件和[2006]16号文件精神,促进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和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在校内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育教学质量的氛围;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秩序;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形成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体系。

    第五条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师队伍管理,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教材管理等教学基本建设管理,教学管理理论和教育理论研究。

    第六条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学副院长负责,院长助理协助教学副院长领导、管理教学日常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教学的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及指导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研究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它在教务处以及系的领导下,完成具体的教学和实习实训任务,并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师资培训,专业教研室要高度重视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规律、高职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管理理论,审议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计划,制定和修订人才培养计划、审定教学大纲,确定教研和科研课题等学术事项。在教学管理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及学校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和调整专业设置,制订办学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计划确定需经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专业教学计划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专业特点,在进行社会需求调研和职业岗位(群)分析的基础上,经过与用人单位技术、管理专家充分协商后,研究起草方案,由教务处平衡协调并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由主管院长审批并颁布实施。教学计划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需变动,应由专业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等)的教学大纲,应参照部颁大纲,结合我院实际,由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国家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及学院对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研究编制,由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每学期的校历(教学工作进程表),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进程进行编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课程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制订课程表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步骤。教务处应根据学期开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含实验、实训、实习)和师资状况,配备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教学任务书应在课程开设的上一学期结束前,由教务处下达,并同时提供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校历进行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批准执行。教研室主任和教务处应经常检查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任课教师如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如作重大改动,需书面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任课教师上课前必须制定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课时授课计划”(教案)。课时授课计划应按学校要求认真编制。其内容包括:本次课的课题、教学目标和要求、教学重点和难点、学情分析、教学方法设计、教学手段、板书设计和课堂实验演示、教学信息反馈、作业内容和要求等。课时授课计划应妥善保管,以备日常使用和抽查,保管时间要求在五年以上。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案上课。教师应不断创新教育教学理念,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环节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设计和开设综合性、应用性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的考核办法要规范,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制订实践教学教学大纲,并严格按教学大纲实施,保障实践教学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试题不能偏离课程教学大纲,应注重检查学生全面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对于文化课和专业基础课应推广采用试题库命题,逐步实行教、考分离。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必须持有学生证和/或准考证,监考教师必须先验证后发卷。对考试作弊者要及时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严格、认真、准确、公正、客观,对班级较多的同一试卷应实行流水阅卷。教务处要组织对试卷的复核或抽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第二课堂和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及管理。课外作业的份量要适当,任课教师应辅导答疑。选修课应列入计划管理范畴,不得在教学活动时间内安排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要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要定期组织好集体备课、公开课教学、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教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教师的教学进度和教学情况,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依据教育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纪律管理和学业成绩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听课制度。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教研室主任)都要参加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听课时必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本。评价意见要向任课教师反馈;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每学期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统一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学质量评估监控制度。要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评价体系和实施办法,规范教学过程,对教学各个环节进行评估监督,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生评教制度。学期中及学期末,教务处要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问卷评价或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评教结果汇总分析后向院长、教学副院长和院长办公会汇报,并向教师本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教务处、教研室要定期召开学生调查会、教师座谈会,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要建立比较稳定的毕业生信息监测反馈网络,定期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不断改进学院的教学工作。


第六章  教育教学改革与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教育教学改革是推动学校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有效保证,也是一项严肃的系统工程。学院应明确教育教学改革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

    第三十条 学院应根据社会需求研究制定专业设置和改革方案,并由院内外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按专业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现有专业教学进行改革。教育教学改革要有经过专家论证的方案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并有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验收办法。

    第三十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基础。学院要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学院鼓励和支持开展各级精品课程建设。每门课程的建设时间,一般为l一3年。教务处要根据学院专业改革、发展要求和课程建设的规划,提出改革现有课程、开设新课程的计划,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行。各门课程应成立相应的课程组,由课程所在教研室领导。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十二条 要重视实践教学设施的建设。学院要根据教学需要制订教学设施建设计划。每一个设施建设项目要建立相应的筹建组,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筹建组要提出立项报告和经费概算,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项目建成后由教务处会同后勤处、财务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设施均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教材建设包括自编和选用两个方面。自编和选用教材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的教学大纲,既要考虑教材的先进性和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学校要制订教材建设的实施意见,做好教材建设的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研室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将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具有任职资格的教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教学工作。教师对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任课期间应保持教师的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实行聘任制。要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奖励和职称评定、绩效工资评定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有长期师资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教师要制定个人进修计划。对新教师要进行岗前培训,要有具体的培训目的和内容。要实行培养青年教师的结对帮带制度。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和社会实践,培养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要重视从有关企业选聘优秀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七条 依靠社会力量加快学校建设和发展,要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特聘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水平。

    第三十八条 制订相关政策,采取各种向第一线优秀教师倾斜的优惠措施,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且经教育帮助未改进者,将依据学院教师聘任合同予以解聘或调离教师岗位。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档案是学校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文书记载。它既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又是供以后教学工作参考的重要信息资源。要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订《教学类档案管理规范》,明确教学档案的建档原则、归档范围内容、材料整理和归档验收等具体要求。教务处应把教学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布置落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学院将不断学习总结、学习先进经验,并适时对本条例进行修改。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