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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规定

2017-09-21 09:23:16   点击: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教风从事教学工作,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非因不可抗力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2,未按程序批准,教师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自行调课;
3、实际教学进度与课程进度计划相差10学时以上;
4,教师在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办其它与本课堂无关的事项;
5、在课堂上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且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或衣冠不整上课;
7、实验课前准备不认真,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8、整个学期不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不足计划量的二分之一:
9、不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务处要求上报材料,或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考题以致影响试卷印刷或考试;
lO、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差错;
11、监考教师不履行监考职责;
12、不按时上交成绩单以致严重影响学生成绩管理和学籍管理。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l、无故缺课或未按程序批准自行停课一课时以上(含一课时);
2、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提前结束课程一周以上(含一周).或在规定时间未完成教学任务;
3、考前给学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对考试造成影响;
4、在填写、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
5、考卷命题有重大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造成重新考试;
6、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7、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需要重新进行考试;   
8、监考教师在回收试卷时失职,造成漏页、错页、丢失试卷;   
9、对学生作业不收、不查、不阅、不记录;   
10、由于实验课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致使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受到危害;
11、无故拖延,未能按期完成教务处下达的工作任务;
12、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l、对一般教学事故,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视事故情节及认识态度,由教务处研究后,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严重教学事故,当事人须写出书面检查,视事故情节及认识态度,由教务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主管院长批准,分别给予通报、公开检查、扣发当月课时津贴的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3、对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除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外,本年度不得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评聘。
5、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教研室,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6、严重教学事故载入责任者个人档案。
7、凡发生教学事故,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单》。其中,对一般教学事故,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当事人所在教研室自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对严重教学事故,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当事人所在教研室自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一份报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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