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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2018年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2018-03-22 09:11:31   点击:

 第一章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8年单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许昌陶瓷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第二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4301
第六条  河南省招生代码:6301
第七条  办学特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专业建设为核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生产育人。围绕一个中心——以中原经济区建设需求为中心;注重二个加强——加强学院内涵、加强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完成三个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建设;实现学院的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协调发展,实现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个性协调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我院成立单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下设招生录取组、命题考务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等。凡属考核、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我院纪委负责对单招工作实施监督。纪检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单招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招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志愿填报时间、网址

第十条  2018年志愿填报一律在网上进行,填报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9时至23日18时。
第十一条  填报网址http://pzwb.heao.gov.cn,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

第五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我院2018年单独招生计划为800人,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公布为准。
第六章   招生对象、考核办法与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已取得参加2018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含参加中职生“对口升学”报名)的考生。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考核科目及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由文化基础综合考核、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
1.考试时间为2018年4月1日。
2. 文化基础综合考核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各150分,总分450分。
3. 4月1日下午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中职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总分300分。
第十四条  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办法。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中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条件的学生相关录取程序严格按照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根文化基础综合考核、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总和,分专业类别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进行依次排序。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学院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审批、备案。
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已被我院单招录取的考生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一视同仁,考生入学报到后享有同等待遇,但不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未被我院单招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河南省2018年普通高考。
第十七条  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和资格复查。
1.新生报到时,须携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
2.新生入学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在报名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照河南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被录取的普通类考生学费为5500-5900元/年,住宿费为800-1200元/年。
第二十条  学校奖贷学金设置:我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分别实行以下奖励和资助措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完成学业,也可享受学院提供的困难补助。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使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同时得到资助。
第二十一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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