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训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训室安全事故,共同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训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训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本制度中实训室,是指从事教学、科研等实训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我校成立实训室安全隐患举报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实训室安全隐患举报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接收、传达、处理实训室安全隐患举报工作。
第三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 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句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条 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训室备案,在实训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违规开展动物实训等情况。
第六条 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训室或实训设施设备。
第七条 存在未落实实训人员的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实训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
第八条,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第九条发生实训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第十条,存在实训室区与生活区混合现象,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情况。
第十一条 存在校内设施问题,易发生断裂、坍塌等影响师生生命安全现象。
第十二条 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四章 举报方式
第十四条 电话:0374-7017977;邮箱:1280085298@qq.com。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训室安全管理的需要,对未尽事宜可制订单项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各学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