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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3-10-25 14:36:27   点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升辅导员队伍履职能力,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在履行立德树人使命、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学校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三条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专业化、职业化辅导员队伍,是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的需要,是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重要保障,是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要求和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辅导员要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是:

1.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2.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3.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7.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9.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组员由人事处、学生处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辅导员的配备、选聘、培训、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在保证配备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校人事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辅导员选聘工作。专职辅导员一经选聘,任期不少于3年,原则上中途不得离岗、转岗。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标准为: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2.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5.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定期组织开展理论学习辅导、理想信念教育、专题轮训、理论测试,党性教育基地实地参观、锻炼实践等,全面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的政治理论素养。围绕“政治强”的根本要求,确保辅导员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政治不合格的辅导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加强业务素质和能力培养。

1.健全多级培训体系。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建立以上级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举办的专题培训为重点,以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专题培训等各类培训为基础,分层次、全覆盖的辅导员培训体系。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创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

2.多形式提升辅导员职业素质。开展校内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选拔赛,组织辅导员参加全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实现以赛带训;针对学生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采取辅导员沙龙、主题班会观摩会、育人故事分享会等形式,经常性开展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

3.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课题和项目研究。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提升辅导员师德修养。辅导员应当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用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赢得学生,用真理的力量感召学生,做让学生喜爱的人。严格落实“纪律严”的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求,对侵害学生的行为“零容忍”,对辅导员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加强辅导员作风建设。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改进思想作风,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现实紧迫感,定期开展对大学生意识形态跟踪和研判,掌握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新形势、新动态,提高政治研判能力,全面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掌握灵活的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爱岗敬业、拼搏奉献,提高辅导员工作实效;坚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第五章  职务(职称)与待遇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应为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专兼职辅导员可列席二级学院有关研究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鼓励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承担一定的《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周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


第六章  辅导员上岗、交流、转岗和退出

第十七条  辅导员上岗要求:专兼职辅导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才可以上岗。

第十八条  辅导员交流要求: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辅导员年龄、性别、专业结构等因素组织辅导员交流,原则上辅导员在同一学院工作满3年的方可进行交流,辅导员交流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辅导员转岗要求:专职辅导员要求在岗工作时间满3年才可以申请转岗。兼职辅导员要求在岗工作时间满3年才可以申请退岗,能否转岗应根据学校工作岗位需要确定。辅导员的转岗须经二级学院、学生处、人事处同意,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按学校人事处相关制度办理。在未办妥转岗手续之前,须在原岗位正常工作,转岗后不再享受辅导员岗位待遇。

第二十条  辅导员退出要求: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将退出辅导员岗位: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发生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行为;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年度考核学生测评平均值连续两次低于60分者;因个人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处是学校管理专兼辅导员队伍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人事处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专兼职辅导员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根据专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和要求制定考核办法;每月进行辅导员工作内容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由学生处、二级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每年进行考核汇总,汇总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每年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不断提高辅导员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水平,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进行学习考察;鼓励和支持开展辅导员工作研究。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由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予以一定物质奖励;同时推荐参加“全省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解聘、调离辅导员队伍或待岗: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者;

(四)未按规定组织班级学生进行宗教政策、反邪教等主题班会教育的,未能防范化解意识形态方面重大风险,影响学校统战工作和谐稳定的;

(五)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及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