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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3-10-25 14:54:1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和运用

第三条  对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算起。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记过、严重警告、警告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酌情加重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被欺骗者。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群体违纪为首者;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有作案行为且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损失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有胁迫、威逼、诈骗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在校期间两次及以上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滋事、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事实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及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聚众赌博者: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并且屡教不改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三倍以内经济补偿,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及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训、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做饭、燃烧物品等,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导致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卖淫、嫖娼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内养宠物(如猫、狗等)者,除令其把宠物带出校外,给予警告以及以上处分;

(十一)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故意购买来历不明物品或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私自组织集体外出旅游观光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私自组织集体外出造成事故者,除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对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8—9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10—12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给予警告处分的基础上旷课1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基础上旷课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给予记过处分的基础上旷课1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连续旷课两周或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基础上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班级课程安排,集体活动、实习、实训等均在考勤范围内。

第十八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进行邪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未经允许在校内经商或参与非法经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行为人承担;

(二)伪造签字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以下简称“校长会议”)、职能部门、学院按下列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在考试期间,对违反考试纪律,需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学生处审核决定;需要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处提出拟处分意见,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审查决定;

(二)其他违纪学生需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由学生处审查决定;需要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处提出拟处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校长会议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办公室、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审查拟处分意见后,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

(二)拟处分意见不适当,应当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

(三)拟处分意见不适当,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再次听取学 生的陈述申辩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作出处分决定;

(四)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五)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责令补正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形成《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载明下列事项:

(一)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的过程;

(二)向学生告知权利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其来源、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应 当妥善保管,随《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移送、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拟处分意见后,应当将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给予的处分告知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院提出开除学籍拟处分意见的,应当经过学校、部门领导集体讨论,经校长办公室或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处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签批;校长会议同意,由学院、部门负责人签批;学院提出留校察看、记过拟处分意见的,应当经过学院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集体讨论,由学生处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签批;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可以由学院负责人审查后直接签批。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审查作出的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及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 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可以在处分期满前10日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和《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作出考察鉴定,提出解除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凡受过违纪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若申请奖助学金等将同时停止款项的发放。

第三十六条  对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和性质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