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统招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学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由学校统一组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进行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所在辅导员办公室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含两周)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公示3—5个工作日。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没有进行学年注册的学生取消学籍,不享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后,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一、学生一般应按照学校招生录取专业就学,特殊情况可以写出书面申请书及转专业审批表申请转专业。
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及专业设置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写出书面申请书及转专业审批表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复学的学生,原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学生转入所在学院,要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其标准由转入所在的学院确定并上报教务处核实。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总课程方能毕业。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书及转专业审批表申请转专业,转出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推荐,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处、学院复查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二、学生转专业产生的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学生转专业手续,应按教育厅规定时间统一办理。
第八条 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也不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通过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河南省许昌市);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根据省厅相关规定确认后配合省厅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由学生本人申请后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二次,休学期满须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审批通过,由学校学籍管理科在学信网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一经批准,须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写出申请书并持相关证件和休学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报学生处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相关县级医院以上的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关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报学生处审核;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无该专业,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及学籍;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重新参加高考,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自费出国留学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开学时间一周未报到注册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阻无效者;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经学生和学生家长签字,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送至学生处,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校园或官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近亲属领回。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不满意申诉结果,可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做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考核均合格,德、智、体达到要求,可取得毕业资格,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在一年内根据教务处相关要求返校重修或补考一次,补考或重修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发放学历证书的要求,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进行网上注册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学校颁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专科),毕业;
三、贴(印)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三十二条 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专科),结业;
三、贴(印)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三十三条 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专科),肄业;
(三)贴(印)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学校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学校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送至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填写学业证书并颁发给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上报至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