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 信息公开 >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3-10-25 10:27:00   点击:

心理健康教育旨在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是高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心理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 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党[2018]41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任务

第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心理健康教育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时代感与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大学生心理调节能力,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心理健康教育规律,科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逐步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有效解决学生思想、心理和行为问题。

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坚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对每个学生心理健康发展负责,关注学生个体差异,注重方式方法创新,分层分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满足不同学生群体心理健康服务需求。

坚持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结合。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咨询师、辅导员、专任教师等育人主体的主导作用,强化家校育人合力。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培养自主自助维护心理健康的意识和能力。

坚持发展性与预防性相结合。加强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传播,充分挖掘学生心理潜能,培养积极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重视心理问题的及时疏导,加强心理危机预防干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严重心理危机个案的发生。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任务是:

(一)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发展型和预防型的心理健康教育,立足于大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

(二)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心理健康知识,组织团体训练,开展辅导和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开发心理潜能,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三)对于部分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提供各种渠道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学习成才、人际交往、择业交友、人格发展、情绪调节和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化解学生的心理问题。

(四)对于个别患有心理疾病的学生,提供心理关怀,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转介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并在治愈后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与咨询服务。

(五)对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做好前期识别、辅导转化或及时有效的干预工作,要动用各种资源,联合各方力量,运用各种方法,尽可能成功地化解危机事件。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

(一)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自己与社会,包括能够客观地认识并愉快地接受自我,对社会问题有独立的分析能力,不偏激、不盲从,与周围环境保持密切的接触。

(二)帮助大学生顺利度过大学生活,包括尽快完成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处理好与学习有关的各种事情,处理好与人际交往和感情有关的事情,学会处理来自各方面的冲突和压力。

(三)帮助大学生了解有关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包括了解基本的心理健康知识,对自身状况和问题的了解,能够进行简单的自助,能够及时发现自己以及他人早期出现的心理健康问题,及端正对心理健康和心理咨询的态度。

(四)帮助大学生做好走向社会之前的心理准备,包括建立明确的职业理念,明确自己对未来职业的期望和要求以及需要付出的努力,掌握基本的面试技巧和寻找职业的基本策略等。

第五条  宣传普及心理科学基础知识,使大学生认识自身的心理活动与个性特点;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大学生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第六条  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树立积极的交往态度,掌握人际沟通的方法,学会协调人际关系,树立团队合作意识,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七条  解析心理现象,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的表现、类型及其成因,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

第八条  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体系、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校内各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机制。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宣传部、财务处、保卫处、总务处及各二级学院(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校学生心理普查、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第九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是开展心理健康和咨询工作的专门机构,面向全体在校生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危机排查和干预、心理咨询、心理健康课程教学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学校、二级学院(系)、班级、学生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各学院成立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支部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辅导员和专业教师组成。学院工作小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开展日常学生心理辅导工作。专业教师在教学过程要关注学生思维、情感、态度等心理因素的发展,要充分挖掘课程教材蕴含的心理要素,不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要组织学生班委会、党团支部、心理社团等学生组织协助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建设。围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规范管理、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心理健康教育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管理运行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追究。因心理普查、心理排查、心理危机预警库学生个案管理等工作不到位、信息上报不及时或未按规定流程开展危机干预工作导致安全责任事故,依据相关文件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为补充、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保障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与全体在校生的比例不低于1:4000,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选配兼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专职人员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系列评聘职称。兼职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从校内外选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咨询等工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核定工作量。

第十四条  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督导。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安排从事心理咨询的教师定期接受专业督导,支持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实际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专业成长。加强对二级学院(系)心理专干的工作指导和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加强对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学校创造条件,加强对专兼职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  为适应学生规模不断扩大的现实,要逐步增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职人员,招聘国内外心理学方向的优秀士毕业生加入中心队伍,培养后备力量。落实专兼职教师的待遇,对于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和参与心理咨询工作的心理咨询师给予相应的报酬,计入教学工作量中。

第十七条  辅导员是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力量,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具有特殊地位并发挥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为了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提高学生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应开展和加强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方法,能够承担起一般的心理健康教育任务。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心理社团建设和心理委员的培养。充分发挥大学生心理协会和学生心理委员的桥梁与纽带作用,通过学生社团辐射全体学生,形成学生心理互助与自助的良好氛围。要把大学生心理学会会员和每班的心理委员结合起来,充分做到信息的上下通达,并加大对心理委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的力度。对班级心理委员实行资格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认真研究制定培训方案,增强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为我校心理委员提供专业指导和培训,研究制定心理委员年度考核评先制度,对工作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实行表彰与奖励。心理专干负责各院(系)心理委员的组织管理及具体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强化全体教职工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参与意识,明确其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职责。将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对辅导员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提升他们对学生心理危机的识别能力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能力。对学生宿舍管理等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相关常识培训。


第四章  工作原则、途径和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主要面对全体大学生,以发展型和预防型的心理健康教育为主,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和体系。

第二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全校教职员工都肩负着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根据学生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辅导员、校医院及相关各部门,要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思想道德问题与心理问题,要善于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辅导和咨询,对有心理困惑、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帮助;对家庭贫困、学习困难以及家庭或个人突发重大事件的学生,要特别予以关注、关怀、关心;特别要做好失恋学生、违纪学生、言行异常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帮助他们化解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

(一)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32学时、2学分),作为通识必修课纳入全校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成立心理健康教研室,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管理、教学和教研工作。师资队伍须由获得相应专业基础或相关资质,且拥有教师资格证的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组成。切实完善教研室规章制度和教育教学制度,做好课程安排、运行实施、科研教改、考核评价、课酬计量等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教学活动经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创新,将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引导广大学生树立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心理素养。

(三)强化专职教师激励机制。强化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激励机制,拓宽晋级评职通道,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教师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个体与团体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全面纳入教学考核评价、职称评聘的成果认定或学术性评价内容。专职教师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并参照一线专职辅导员(或教师)给予岗位和绩效津贴。专职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时,要充分考虑工作特点和专业性质,坚持“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原则,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系列。鼓励、支持专职教师在职攻读心理专业学位,申报各级各类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一)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依托“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日、“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等时间节点,开展5月、10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活动,开展现场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心理主题讲座、心理主题班会、心理素质拓展、心理情景剧等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组织并引导学生参加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增强学生相互关怀与支持的意识,引导学生保持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

(二)通过专家讲座、广播、电视、网络、校刊、宣传橱窗、学生社团活动等形式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重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平台(专题网站/网页、微信公众号等)建设,充分开发利用网络资源、创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三)充分发挥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主体作用,满足学生自我成长的心理需要。二级学院(系)要调动本院(系)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开展符合本院(系)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重视发挥班集体建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学生成立心理社团,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拓展与朋辈互助活动,调动广大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体学生中培养勤于自助、善于求助、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心理咨询室建设,不断完善进行心理咨询服务的各项必备设施和设备。心理咨询室开放的时间和接待量要能满足学生的咨询需求,保证每个工作日均有咨询室对学生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在二级学院设立二级心理辅导站,在学生宿舍设立心理辅导室,组建以辅导员为主体,专业教师为骨干,其他思政工作队伍为补充的成长辅导教师队伍,适时举行辅导技能培训,开展案例研讨。针对学生在思想、学业、就业、生活中存在的成长问题与心理困惑,实施分类辅导、精准辅导。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对学院成长辅导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及时接收、有效处理转介个案。

(二)加强心理咨询制度建设。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按规定有效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咨询和重点反馈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按规定严格管理心理咨询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

(三)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针对不同学生的需求,开展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等活动,提供“线上+线下”混合式心理咨询服务,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健康发展。通过宣传橱窗、微信公众号、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全校师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地址、咨询预约电话和QQ号、网络联系方式和服务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一)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四级网络的作用,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心理危机定期排查、重要节点排查、日常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重视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体师生员工对学生心理危机、精神疾病的识别能力。二级学院与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将其纳入学校心理危机预警库,根据其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应加强对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关注跟踪。

(二)不断完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二级学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对有较严重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由其所在二级学院(系)及时通知法定监护人到校处理,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转介过程应详细记录,交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存档。

(三)若发生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重视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减少危机的负面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校范围内的危机易感人群进行排查和干预,预防恶性事件的传染效应。事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适时在专业教师、辅导员、保卫人员、宿管员、教学楼栋管理员中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知识培训、案例督导与个案研讨,提高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以及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学校在处理校园公共危机事件同时,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预防次生心理危机发生。

第二十八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规律的研究。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探索,使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争取经费成立课题研究小组,整合力量进行相关的课题研究。学校制定有关政策,支持并资助心理健康教育的课题研究和国内著名高校进行学术交流,不断推陈出新,使我校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术交流。积极承办省内外各类心理学学术会议和研讨会,邀请国内心理学专家到我校讲学;组织相关人员到国内高校参观学习,吸取先进教育和管理经验。

第三十条  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效果的跟踪调查和考核,建立考评机制和制度。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德育工作的规划,定期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我校德育工作、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院(系)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平台建设及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发展平台。认真做好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探索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上岗培训、认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培育建设“心理名师”工作室。

第三十二条  科学研究平台。设立校级“心理育人”专项课题和项目,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学校以国家级、省级、校级课题和项目为纽带,整合研究力量,形成团队优势,注重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  心理援助平台。完善学校心理危机应急响应机制和队伍,为学校师生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通心理援助热线。建立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新媒体平台,利用易班平台实现学生线上预约咨询、留言回复等功能。

第三十四条  校院工作平台。完善学校、学院两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平台,建好用好心理咨询室和成长辅导室,构建两级联动机制,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十五条  家校联动平台。以热线电话、公众号、网站、QQ(微信)群等为载体,建立家校联动平台,向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技能。加强家校沟通,原则上要求辅导员每学期与家长直接沟通1次以上,及时掌握学生家庭状况和心理发展状况。


第六章  条件建设

第三十六条  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将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学校一级经费预算,按相关规定足额拨付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场地和设备建设。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场地、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做好心理图书资料、心理测量工具、心理治疗类设施设备的更新和升级,满足学生接受教育和咨询的需求,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需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