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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23-10-27 16:13:0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遏制一切扰乱和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预防和制止校园违法违纪活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及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制定的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对校门、校内道路、教学区、住宿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学校各部门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由保卫处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校园秩序管理按照 “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人员的秩序管理,各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学校良好秩序的责任,都有遵守秩序的义务。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维护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校门卫管理

第五条 校门周边禁止摆摊设点,禁止停放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通行的行为。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管理。

第七条 人员出入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凡本校师生员工应持工作证、学生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校内。

外来人员应主动持本人有效证件并在门卫登记、确认后方可入内。

经批准进校经营的商贩和工作的临时工等可凭保卫处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入校门。

校外人员来校参观、租借场地开展活动应在获得批准后提前三天报保卫处办理出入凭证,未持证件且末办理任何进校手续的人员与车辆,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八条 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持记者证和采访证明,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并不得从事与采访无关事宜。

第九条 进出校门车辆人员应按照要求接受检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非法宣传品禁止带入学校。携带公物出校门,领交验本校有关部门证明,携带物资与证明不符的,不予放行: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门,须持单位证明或凭个人证件经门卫查验和登记后予以放行。

第十条 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第三章 校园道路及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要保障校园道路安全畅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道路上堆放杂物,临时施工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引导标志;禁止在校内道路上滑旱冰、踢球、打羽毛球等妨碍交通秩序的活动;校内道路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第十二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违规使用远光灯;遇非机动车或行人时、应减速避让。 

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场所为交通管制区,实施封闭管理,禁止机动车辆驶入。生活、施工车辆按规定时段驶入。救援、应急车辆不在此限。 

校内停车场(位)由保卫处统一规划、设置、管理。未经允许,各单位不得自行在校内划定停车位。 

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 应按停车位内标线方向有序、规范停放,非停车位区域、黄色标线区域不得停放,不得堵塞校内道路,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严禁在校园内练习(学习)车辆驾驶,严禁利用校园道路和场地作为车辆驾驶教练场地。 

工程施工车辆要按指定路线行驶,沿途严禁散落垃圾、杂物。

第十三条 停放在校内的各类车辆应关闭车窗、及时落锁,车内不得留放贵重物品。未经允许,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园停放。

第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举办活动,主办单位应安排专人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由保卫处统一组织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

第十五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并注意避让行人,禁止逆行。 

不得戴耳机骑行非机动车辆,严禁在骑行时接打手机、嬉笑打闹,转弯时必须减速行驶,向后瞭望,伸手示意。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停放在规定的位置,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禁止占用道路和消防通道。 

校内废弃的非机动车辆由保卫处统一集中存放管理,经公告无人认领的,按废旧物品处理。

第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影响交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章 校园商业和摆摊设点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商业经营网点的规划设置、经营管理由总务处负责,保卫处对其治安、消防安全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 校园内经营网点禁止售卖烟酒、弓弩、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淫秽物品、禁止出售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在校内禁止私自摆摊设点和商业宣传活动、禁止推销、叫卖、串门兜售物品、举办各种形式的营销活动。确需从事营销活动的,经学校同意后,应到保卫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获准从事营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增设服务场地,变更服务位置。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所有校内固定商店,一律不得在店外经营、摆摊设点。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师生消防安全教育,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非火灾不准动用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锁闭消防通道,不得占压消防水源,不得损坏和遮挡、移动、拆卸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化物品应按照规定规范管理,杜绝发生事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实验中心、众创中心、科教中心、体艺中心、学生公寓等重点防火单位禁止吸烟,禁止使用大功率取暖、烧水电器。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安排有资质的人员管理、使用、操作高低压变电站、电梯、锅炉、气泵、离心机、压缩机等特种设备,按照相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年检、维保,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校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私自动用明火,严禁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第六章 校园大型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应研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向公安、消防、政府等主管部门申报并负责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活动主办单位负全责,保卫处配合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举行集会、竞赛、讲演、演出、展览展销或体育比赛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并在保卫处备案后方能举行。主办单位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室内举行的,必须控制人数并保证消防出口通道畅通。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或责令中止活动。情节严重者,追究举办单位组织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公共活动的人员或观众,必须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第七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三十五条 治安秩序管理:

(一)校园内禁止师生赌博、酗酒、哄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三)严禁无理纠缠学校领导,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公共场所秩序。

(四)严禁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财物。

(五)严禁校内任何人员从事有关诈骗、欺凌、聚众传邪教渗透、非法传教等任何违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秩序管理:

禁止任何人翻越学校围栏进出校园。

禁止乱烧物品和乱倒垃圾、渣土、赃物;不准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画,不准在校园内饲养宠物。

严禁摘取花果、损坏草木等;绿化草地上禁止踢球打球等损坏绿化草地活动。

部门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张挂)内容反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和宣传品。

各单位在校园内进行公益性宣传(传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展览和悬挂条幅等,要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后,严格按照指定地点和时间摆放悬挂,活动结束自行撤除。

禁止在公共场出现任何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

校园内现金及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室内(教职工办公室、学生宿舍、教室)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室内无人时,应锁门、关窗。


第八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暂住人口指离开常驻户口所在地,无本市户口,在我校务工或学习并且暂时居住在学校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暂住人口管理由保卫处牵头、用人单位为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暂住人员治安承包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暂住人员应在主管单位登记并到保卫处备案,由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

第四十条 暂住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秩序管理规定,自觉履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暂住人员应办理校门临时出入证,凭证件在学校活动和出入校园。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来校,按照入境人员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校园临时建筑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临时建筑是指校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报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在校园范围内搭建的彩钢板房、活动板房等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校园内建设临时建筑的,校属相关单位应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用途、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形式、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基建处、后勤处等相关单位组织对临时建筑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四十六条 论证通过后,由校属相关单位报请学校审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建设。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任何地方修(搭)建任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十七条 校园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校园临时建筑不得妨碍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不得影响校容校貌,不得妨碍学校消防、交通、治安安全,不得临街开门,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如采用装配式建筑应选用方便拆除的结构形式)。 

第四十八条 校园临时建筑承建单位负责校园临时建筑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属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基建处、后勤处等的监管。 

第四十九条 校园临时建筑使用单位负责校园临时建筑使用期间的安全和日常管理,使用结束后的拆除、清理、复原和交还,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章 惩处

第五十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分为:

属校外人员的,口头批评或警告;严重的罚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属本校人员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本校学生移交至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因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赔偿,如果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能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后果严重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的。

(三)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

第五十三条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超过本规定管辖范围的行为,交由上级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妨碍、影响校园秩序的,视情节按校规校纪处理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不听劝告,乱停乱放车辆,学校将采取贴条提醒、拍照曝光、锁车、加入车辆管理系统黑名单禁止入校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五十六条 对有碍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妨碍学校消防、交通、治安等安全的临时建筑,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园内修(搭)建的临时建筑,由保卫处责令当事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保卫处协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经办单位组织人员实施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由当事单位或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活动,影响学校环境卫生、正常活动秩序的,由保卫处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因违反规定,损害学校财产的,可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八条 对不听劝告,违规私设小吃摊、日用品杂货摊、瓜果摊或校内固定商户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拆除摊位,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不听劝告,违规设置宣传橱窗、广告牌和条幅、海报、展板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或在校园违规张贴、散发广告的,一经发现, 由保卫处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清除并恢复原貌。涉及学校教职员工或学生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翻越学校围栏进出学校的,如是学校教职工,由相关部门领导和院领导研究决定做出处罚后交至保卫处存档备案;学校学生由相关学院老师做出处罚后交至保卫处存档备案;校外人员由保卫处存档备案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以上如有损坏校园财产的,应做出相应赔偿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