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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

2019-03-05 17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二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政策以及河南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学校的相应职责,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院持续、健康地开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院办、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各院系、学贷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河南开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等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四)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贷中心和各院系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学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学贷中心根据合作协议规定及本校学生贷款需求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计划额度;
(二)学贷中心根据批复计划额度组织学生开展申贷工作,学贷中心对各院系提交的学生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借款学生汇总表报送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贷中心接到批复后,据此与已批准的申贷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四)学贷中心在合同签订后,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正本各一份按河南开行要求整理后报开行指定地点存档备案,并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学生账号清单和转帐支票送代理行作为发放贷款的凭证;
(五)资金到帐后,由代理行根据学贷中心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及《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的支付宝帐户。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网上填写相关信息,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贷中心审批。
(五)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有关数据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河南开行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申请、审批的原则,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逐年连续申请或间断申请。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学贷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四条 学贷中心根据河南开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五条 学贷中心根据审批情况通知支付宝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学贷中心收到贷款后,通知支付宝公司按要求发放贷款。学费、住宿费贷款由支付宝公司根据学生的授权和学校委托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划入学生个人帐户后可用于日常消费。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或代收。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备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当年学校部门预算。
    每年10月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学校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十九条 各院系应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确定并核实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方式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对于错误信息及时上报更改,将借款学生贷款情况和信用评价结果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毕业确认具体流程为:本年毕业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联系信息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发起申请,导出毕业确认表后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见附件1)。然后学生持毕业确认表交学校资助中心(一式两份,另一份自行留存),并由各院系经办人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原则上每个借款学生(除贷款已结清)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各院系应逐个核实借款毕业生提供的本人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和工作单位电话,并通过借款毕业生档案或其他材料认真核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离校后,各院系要在就业部门的配合下,及时掌握学生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各院系应组织各院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至少与每个贷款未结清的借款学生有效联系一次,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的方式包括QQ、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书信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所在地等。各院系联系完毕后需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录入联系结果。
 
第八章 贷款展期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届借款毕业生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需附录取高校有关证明和印章),向各院系提出展期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将申请人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高校助学贷款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及附件(包括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学校学贷中心审批;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数据上报。学校学贷中心根据各院系报送的展期申请材料与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生成汇总信息,定期报分行备案。
 
第九章 逾期催收
 
第二十四条 在借款人发生助学贷款逾期行为后,根据有效利用资源、最大限度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则,应分阶段分层次开展贷款催收工作。贷款逾期天数小于90天的,可以采用催收成本较低的电话联系、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提高贷款回收率。贷款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为满足呆账核销及中断诉讼时效的要求,应采用直接或委托送达催款通知书、电话催收并录音等方式,并保留相应的催收证据。各院系主要侧重催收利息逾期,以及本金逾期一年以内的学生,学校学贷中心主要侧重催收本金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应结合学生逾期天数,分别采取以下催收方式:
(一)逾期90天以内
1.建立催收QQ群。高校学贷中心可建立催收QQ群,将所有逾期学生纳入该群,定期在群中发布催收公告。
2.发送催收电子邮件。依据借款学生在助学贷款申请及毕业确认阶段留存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催收电子邮件。
3.做好电话催收工作,并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电话催收记录单》(格式见附件4)。各院系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后,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直接导出并打印后留存。
(二)逾期90天以上
1.邮寄送达《国家开发银行逾期助学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催收通知书》一式两份,被催收对象保留一份,高校留存一份,高校通过挂号信(封面标注“助学贷款逾期催收”字样,采用开行统一样式)按照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学生指定的其他联系地址)寄送将催收通知书学生,各院系需将寄件人联、催收通知书以及已送达借款学生的凭据(如送达回执)一并留存。
2.直接送达《催收通知书》。各院系直接向借款学生本人或同住的亲属送达《催收通知书》,取得签收回执后留存;借款学生或同住的亲属拒绝签收的,应请求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注送达证明并盖章后留存。
3.电话录音催收。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对通话录音,同时在录音过程中表明催收者的身份,明确借款人姓名、借款及逾期还款等信息。
4.公告催收。对于利息逾期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要在校园网、校友网或媒体等信息平台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留存公告。
 
第二十六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各院系要采取相关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频率每月不应少于1次。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借款学生,各院系每半年应寄送1次《催收通知书》。对于经过电话、即时通讯、寄送《催收通知书》等手段催收,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原则上各院系每年至少上门催收1次。各院系采取催收措施后,应及时在学校助学贷款系统登记联系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催收要件。对于确实难以上门催收或无法取得送达证明的借款学生,各院系应逐个填写详细原因并上报学校学贷中心,由学校学贷中心统一组织催收。
 
第二十七条 建立逾期收缴月报上报制度,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高校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反映某一时段违约人数、金额等情况。各院系应于每月的1-10日,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信息,将助学贷款逾期贷款本息追缴月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6)导出打印后加盖院系公章并逐级上报,同时院系留存一份纳入助学贷款档案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 本金逾期且在一年以上的,由学校学贷中心进行集中催收,并将视情形通过学校学贷中心网站、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网、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平台发布公告进行催收,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第十章 专户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专户报告是定期反映高校借款学生贷款使用情况、借款学生在校及离校等情况的阶段性报告。报告由各院系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撰写,要求语言简练,描述准确,既要有问题分析,又要有措施建议。学校学贷中心指导并督促各院系提交助学贷款项目专户报告,专户报告半年撰写一次,各院系在每年的1月初和7月初从管理系统中导出专户报告模版,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完成专户报告并上传至管理系统,学校学贷中心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河南分行。
 
第三十条 专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简要描述借款学生总体情况,合同签订、贷款使用、本息偿还的基本情况。内容大致如下(供参考):
我院累计向×名贫困学生发放助学贷款×元,其中用于学费和住宿费×元,生活费为×元,目前贷款余额×元。截止目前本校可享受贴息的学生有×名,自付利息的学生有×名;违约的学生有×名、违约金额为×元,其中×人联系不上,违约金额×元。详见《××大学××年度助学贷款逾期情况统计表》。
(二)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该部分内容是报告的核心内容,需要由各院系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将已发生的问题和预计发生的问题,以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地表述清晰,问题可以涉及任何方面,尤其要具体分析借款学生离校后风险并提出院系跟踪管理措施。内容大致如下(供参考):
1.存在风险或问题:
(1)借款学生变动情况
简述借款学生有无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生重病、死亡等增加贷款风险以及涉及债权债务变化的重大情况,有无贷款展期、提前还款等情况,如有请明细总结并列出。
(2)借款学生离校后风险分析
根据目前本院高校资助中心的管理能力,预测借款学生离校后我校资助中心可能无法控制的风险。
(3)代理结算机构执行中的问题
描述代理结算机构在业务经办中存在的问题。
(4)其他问题
2.建议及措施:
(1)提出借款学生离校后学校跟踪追偿措施。
(2)提出解决其他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贷档案是各院系贷款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是对经办人信贷管理工作全面、客观、历史的反映。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学校学贷中心整理后报河南分行备案的《借款合同》正本一份;第二类是学校学贷中心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
 
第三十二条 工作原则
(一)各院系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集中统一整理、管理信贷档案。
(二)各院系贷款工作的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责任;学校学贷中心、河南分行对信贷档案制度的落实负有指导、检查、监督责任。
(三)学校学贷中心定期对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留存档案的整理办法
(一)要求
1.归档范围。经办人按信贷档案归档范围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按内容进行分类,原则上分为两类,即“学生个人信贷档案卷”和“综合卷”。“学生个人信贷档案卷”以学生个人为单位,存放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助学贷款审批表(书);
(2)借款合同;
(3)毕业确认表;
(4)贷后工作记录,如催收通知书;
(5)其他重要凭证。
有关针对所有或批量借款学生撰写的综合性报告和报表集中存放在“综合卷”,存放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发放花名册;
(2)专户报告;
(3)高校助学贷款展期学生信息统计表;
(4)高校助学贷款逾期贷款本息追缴月度统计表;
(5)其他重要凭证。
2.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同一类下的信贷档案按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卷内文件目录应与卷内材料一一对应,置于卷首。学生个人信贷档案卷目录格式见附件10,按学生姓名顺序排序,原则上每盒不超过50个学生。综合卷目录格式见附件11。
(二)备考表及档案盒封面填写说明
1.备考表填写参照报送河南分行档案的要求处理。
2.填写封面,个人信贷档案卷和综合卷格式见附件12、13。
 
第十二章 空白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空白合同是指河南分行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套印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章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三十五条 空白合同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高校领取,省资助中心填写“河南省高校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出入库单”(见附件14),领取空白合同后在通知时间内集中统一进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空白借款合同的发放原则:
(一)借款学生在500人(含)以上的院系多发所需空白合同数量的5%;
(二)借款学生500人—10人的院系多发10%。
按上述方法领取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再领取的部分须支付印刷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院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严格要求,控制差错率,对领取的空白合同数、使用数、作废数、剩余数都要进行详细登记,对于空白合同保管和使用混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空白合同丢失、被盗及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违约调查
 
第三十八条 为进一步明晰贷款管理各环节责任,做好依法收贷工作,对发生如下违约情形的学生,各院系应积极配合学校学贷中心启动违约调查程序。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二)借款学生单笔借款合同全部贷款本金逾期一年以上,院系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进行催收后,但借款学生一直无法联系或拒绝还款,需要学校学贷中心集中催收的。
 
第三十九条 院系对于符合第二十三条的借款学生,需填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高校助学贷款违约申报书》(附件17,以下简称《违约申报书》),逐个填写《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及责任认定情况表》,内容包括贷款管理及追索情况、违约形成的原因、死亡类学生是否有可处置的私有财产、明确有无管理责任、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等。附件清单资料留存高校备查,其中死亡、失踪证明必须由公安、法院或医院出具(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证明分别由司法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院系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确认人和日期”。
 
第四十条 各院系按上述要求将《违约申报书》整理完毕后,加盖院系公章后报学校学贷中心,学校学贷中心审查汇总后报河南分行。院系应妥善保存需留存的资料备查,学校学贷中心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提高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四十一条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各院系应建立违约责任认定制度。每形成一笔违约损失,必须查明违约形成的原因,对在管理过程中确因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约责任认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析主客观原因,判断有关责任人的尽职程度。学校学贷中心作为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平台,只要经办人员规范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规章制度,不认定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贷中心建立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及违约调查取证问责制度。违反下列规定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对于各院系经办人员确系主观原因、未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操作形成损失的。
(二)对于没有确凿证据,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部门(单位)上报《违约申报书》的,应当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申报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予以赔偿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各院系未在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工作过程中尽到保密义务,擅自向借款人等第三方披露的。
 
第四十四条 各院系配合完成违约调查的工作质量情况将纳入助学贷款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