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经贸与工商管理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19-03-05 1127
第一章   总则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校风、学风形成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组织
 
第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处室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对学生宿舍的制度建设、住宿调整、大型维修、设施设备、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违纪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决策,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宿管科,具体负责公寓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宿管科。宿管科是学生处下设的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机构,依照《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做好学生宿舍学生住宿、安全、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楼设宿舍管理员,负责该楼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宿舍文化活动及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各楼按学生入住比例配备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域的卫生维护。宿舍管理员和保洁员由学生处宿管科直接管理。
 
第四条  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要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坚持学管人员进公寓制度,做到“知情、关心、引导”,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处理各种事件。各系要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各宿舍楼推选楼长一人,每层推选层长一人,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人,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本楼精神文明、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向学校交纳由物价部门核定的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由宿管科负责,每年新生进校前,宿管科根据录取男女生人数,按专业、班级安排住宿,并建立学生宿舍名单档案。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学校住宿,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房间,学生应当在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任何系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管科对宿舍的调整。有下列原因的,可以调整宿舍:
一、休学后复学及留级的,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调到下一年级的宿舍;
二、跨系转专业的,由宿管科统一安排宿舍;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调整宿舍的。
调整宿舍的程序:首先,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调整宿舍申请审批表》;其次,递交申请由所在系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学生处宿管科备案后,安排申请人进行宿舍调整。
 
第九条  学生退学、休学等原因中途离校时,必须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休学学生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
 
第十条  放假期间,勤工俭学、新生接待和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的学生集中住宿需用宿舍时,各系及相关宿舍楼生活辅导员老师要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第十一条  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离校日期内搬离宿舍,对离校时有意破坏公用设施或行为不文明者,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并加倍赔偿损坏的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应当保持生活区安静,学生宿舍成员要制定宿舍公约,晚上按时熄灯,不得在宿舍区高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做饭和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设宿舍管理员,负责宿舍楼的住宿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学生宿舍禁止非本楼住宿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作息。学生晚上应当按时回宿舍休息,不得无故夜不归宿。晚归的学生,应接受公寓管理员询查后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会客来访填写登记表后在值班室会见。来访客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宿舍,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宿舍管理员核实登记后由会见人领入,无证件者谢绝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留客在学生宿舍住宿。
 
第十七条  夜间急诊学生应有陪诊人员(辅导员或家人),出门登记,返回出示就诊证明。
 
第十八条  宿舍钥匙由宿管科统一配发和管理,新生入住时每室配发一把 钥匙留在宿管科。
 
第十九条  离开宿舍时要落锁,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现金要存入银行,零用钱、饭卡、手机等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学生宿舍不提供计算机管理服务,学生自备的计算机安全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外出实习或假期离校期间,个人贵重物品由本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执行公务除外),否则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盗窃案件等,学生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和保卫处,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案件侦破。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等危险用电设备,如将以上电器带入宿舍,将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宿舍内外不准私自移动、拆装电器、乱接电源,有故障及时向总务处水电组报修。擅自拆装及维修者,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焚烧杂物、烧水、做饭。严禁在宿舍点蜡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在公寓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在宿舍内兜售商品,制作、传播、观看反动或淫秽物品。
 
第二十五条  爱护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破坏消防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全体同学要提高警惕,积极配合宿管科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楼公寓管理员或保卫处。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宿舍住宿人员对门前实行三包(无垃圾、积水、墙上无污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脏水,不乱倒垃圾,不乱涂乱画;不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卫生由宿舍长安排住宿学生轮流值日共同负责。值日生应当于上午八时前将卫生打扫完毕,并保持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全体成员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卫生,对不遵守宿舍值日制度的同学,宿舍长给予提醒并帮助纠正,若拒不改正者,应及时向辅导员反映解决。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布置应文明大方,内容积极健康向上。日用品摆放应当布局合理,清洁整齐,创建文明健康的氛围。
 
第三十条  禁止在宿舍、楼道、洗漱间墙壁钉钉子,粘贴挂钩,张贴纸张、字画、广告、启事等,保持墙面干净整洁。
 
第三十一条  宿舍检查旨在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宿舍卫生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业务检查和阶段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由宿舍长负责检查宿舍卫生情况,辅导员抽查;阶段检查,由学生处、各系共同参与,每学期抽查若干次;业务检查,由宿管科组织宿舍管理员、学生干部于每周抽查两次。
 
第三十二条  各宿舍应在门上张贴本宿舍人员床位分布表、卫生值日表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评选“文明宿舍”进行表彰奖励,对模范遵守本规定,主动维护宿舍楼文明、卫生、安全秩序,敢于揭发不良行为,及时汇报排除事故隐患者,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用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采用一室一线一表的用电措施和安全用电的制度。每月每室定额免费电量,超支部分费用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除统一安装的电器设备外,不得私自乱拉电线。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除使用计算机外,其他电器如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杯、热的快、吹风机等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用电设施,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杜绝常明灯现象。对私自拆毁、改动用电设施者,按破坏公物处理,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公物和报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标准为各宿舍配备的家具、空调和室内设施等,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准擅自搬移和拆卸。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公共财产的完整,严禁涂写、刻画和损坏。凡损坏或丢失的公共财产,一律由宿舍学生负责赔偿,责任能落实的由责任人赔偿,责任不清的按宿舍学生人数平均赔偿。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水、电设施和门窗、玻璃等小型维修由学校后勤处负责,维修人员要对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属自然损坏的实行免费维修,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按赔偿标准交费后维修。
 
第四十条  公共区域设施由各楼宿舍管理员负责报修并检查验收。
 
第八章  违纪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如有在宿舍违纪者,将依照《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处宿管科负责解释。